打开“降落伞”,维权有途径
时间:2022/12/01 发布者: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3389次
1、什么是股东的求偿权?
股东的求偿权,是指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权利。
2、股东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行使求偿权?
首先,股东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及举报等非诉讼手段进行维权。其中,协商是指股东直接与纠纷当事人进行沟通解决,成本低,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调解则是通过中立、专业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中小投资者提供纠纷调解服务,并建立了诉调对接、证调对接等新型调解机制;投诉和举报是指股东可以通过证监会若非诉讼方式无法顺利解决,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股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上的救济。法律赋予股东两种诉讼权利,股东权利受到直接侵害的时候适用直接诉讼,公司权利受到直接侵害时适用派生诉讼。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股东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权利,或者与股东所持股份相关的权利。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因此,该诉权的本质是一种自益权。
一是因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决议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以及损害赔偿之诉。
二是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法律赋予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质是一种共益权。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即股东认为公司的权益遭受损失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首先必须证明其曾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不起诉,股东方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胜诉利益归属公司。若该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合理的诉讼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